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市临时救助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和调整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申办程序、保障机制。
放宽救助认定条件。《意见》首次明确,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受户籍限制。非常州户籍居民由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实施救助,常州户籍居民由户籍所在镇(街道)实施救助。对申请临时救助中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在参照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核定的基础上,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再作要求。
同时,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常州市在省内首创新增救助项目,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中的低收入人口,在医疗救助和各种补充型医疗保险后个人自付费用,按相应的比例直接给予救助。一改之前逢救必核,且救助标准低、申请过程繁琐、困难群众获得感不强等问题。
细化分类救助标准。《意见》规定,本年度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在2000元至1万元(含)以内的,按40%救助;在1万元至3万元(含)以内的,按50%救助;3万元以上的,按60%救助。已按急难型救助对象给予救助的,同一事由就高不重复救助。
进一步简化申办确认程序。对于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简化办理流程,可不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审批前公示等,给予先行救助。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要规范执行相关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在参照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核定的基础上,综合衡量申请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收支情况,开展临时救助。
进一步强化相关保障机制。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动机制”“强化资金保障”“完善监督检查”四个方面,推动临时救助工作落实落细,切实兜住民生底线。
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或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指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灾害或意外事故等费用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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