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办发[2010]32号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制定的《常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4日
常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常州市新一轮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意见》(常发[2010]15号)和《关于转发〈常州市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10]9号)精神,市政府设立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与标准
第三条 可申请享受专项资金的对象是指经资格认定、专家评审、面谈公示等程序,市有关部门发文公布且已办理人才引进或注册落户手续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领军型创新人才可享受的专项资金标准:
可享受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和辖市、区各承担50%。
第五条 领军型创业人才可享受的专项资金标准:
(一)创业企业可享受100-30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资助资金由市和辖市、区各承担50%。
(二)辖市、区负责为创业企业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创业场地,为领军型创业人才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所,3年内免收租金。租金由市和辖市、区各承担50%。
(三)创业企业自登记注册次年起,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所需资金由辖市、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助,补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及在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资金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
第七条 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所在企业应如实填写《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奖励资金申请表》或《常州市领军型创业人才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领军型创新人才所在企业根据单位隶属关系直接将资金申请材料报市或辖市、区人社局;领军型创业人才所在企业将资金申请材料报送创业载体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辖市、区人社局。
第九条 辖市、区组织、科技、财政、人社部门联合对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考察,提出辖市、区资金拨付意见。
第十条 辖市、区同意并已拨付完辖市、区应承担奖励或资助资金的,由辖市、区人社局将资金申请材料报市人社局。
第十一条 自公布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起,原则上半年内应办理人才引进或注册落户手续,因特殊原因可延长至1年,逾期未办理人才引进或注册落户手续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资助及待遇政策。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与拨付
第十二条 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上报完毕后,由市组织、科技、财政、人社等部门会同辖市、区组成市考察评估小组,分别对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考察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将市考察评估小组的考察评估意见报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负责下达市级专项资金。每年年底由市财政局联合有关部门集中下达专项资金拨付计划文件。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直接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各辖市、区属企业由所属辖市、区财政局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辖市、区财政局要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引进领军型创新人才的企业或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
第十五条 领军型创新人才奖励资金拨付条件:
(一)1年内在引才企业的工作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且实施项目进展顺利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1年内在引才企业的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且实施项目进展缓慢的,暂缓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领军型创业人才资助资金拨付条件:
(一)对注册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实际投入较大,实验或生产设备基本准备就绪,领军型创业人才本人及其团队成员大部分时间在常创业,且已有相当数量员工队伍,创业企业已正常运行的,一次性全额拨付资助资金。
(二)对注册资金部分到位,实际投入较小,实验或生产设备部分到位,领军型创业人才本人及其团队成员大部分时间在常创业,创业企业已正式运行的,首期拨付50%的资助资金。半年后再进行现场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拨付其余50%的资助资金。
(三)对注册资金尚未到位,尚未有实际投入,领军型创业人才本人及其团队成员基本不在常州创业的,暂缓拨付资助资金。
(四)符合本条第(一)、(二)款条件的,创业场所及住所的房租补贴按资助资金拨付程序一次性拨付至创业载体,创业载体凭创业企业签订的租房协议分年度拨付。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引进领军型创新人才的企业应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领军型创新人才,奖励给领军型创新人才资金由其本人自主支配使用;创业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领军型创业人才创业企业购置设备、开拓市场、员工工资等与创业相关的费用支出;资助领军型创业人才的房租补贴主要用于其租用的创业场所及住所的租金;创业企业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款用于创业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在获得奖励、资助资金后,其本人不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引才企业或创业企业,严重影响项目进展或创业企业正常运营的,由引才企业或创业载体负责追回已下拨的资金,并按原拨付渠道分别退还给市和辖市、区财政。
第十九条 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必要的跟踪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落实或创业企业运营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依据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由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由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并依法追回已拨资金,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办发[2008]5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各辖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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