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教〔2008〕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率先建设创新型省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江苏特点的区域创新体系,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特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科技服务平台)(以下称“科技平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参与全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
(一)省财政厅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预算;
2、会同科技厅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制定绩效考评制度,指导和监督科技平台绩效考评工作。
(二)省科技厅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厅下达预算;
4、会同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组织科技平台绩效考评工作。
(三)项目主管部门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财政厅和科技厅的要求汇总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财政厅、科技厅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支持范围与重点
第五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主要支持重大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平台建设过程中的科研仪器、设备购买,以及科技平台的运行补贴等。
(一)重大研发机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研发设施、研发水平国内一流的标准,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引领产业发展、产学研紧密结合、体制机制创新的重大研发平台;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基础性、公益性重大研发平台。
(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具有基础性、开放性、专业化特点的面向产业的共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面向社会事业的资源共享型公益科技服务平台,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性支撑。
(三)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针对高技术产业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高技术研究为重点,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聚集和培养重点领域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依托研发实力较强的骨干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五)科技平台运行补贴。以引导和促进我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础设施形成“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多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总体部署、科技发展规划的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每年发布科技平台建设指南,提出科技平台建设要求,采用推荐申报、定向组织和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项目立项。
第七条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以自主申报方式为主,一般由承担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省科技厅经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及专家论证后立项。
申请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研发机构。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全省科技创新需求,承担主体为代表国家或江苏水平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创新创业载体。
(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和场地设施;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服务、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对外服务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具备灵活的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应属于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拥有高水平的技(学)术带头人及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研究领域符合科技发展政策,并且在某一研究方向具有明显优势,前期工作基础较好,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每年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委托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后确定资助项目。
第九条 重大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定向组织方式组建。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原则上在每年六月底前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用于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资金须经联合评议后方能使用。科技平台专项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实行资金跟踪问责制度。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是否持续支持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局、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成效,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江苏省重大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