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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2  来源:组织部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农〔2011〕28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农林(业)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常州现代农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围绕培育一批有竞争优势、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与外向拓展企业、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要求,制订了《常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项目,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确保完成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目标任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设立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项目为抓手,完善投入机制,促进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有特色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增强农产品转化能力,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带动农民可持续增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级财政支持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项目,由市和辖市(区)农林(业)、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管理,农林(业)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项目的立项,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项目的立项,必须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扶持增量、支持带动,公平考核、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的主要原则:
    (一)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属于我市农业传统优势产业的重要环节,能带动整个产业向产加销一体化纵深发展,或者是我市农业新兴优势产业的重要环节,能带动整个产业迅速扩张和占领市场等相关项目予以扶持。
    (二)促进自主创新发展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和开展科技自主创新,以扩大原料订单规模,增强原料订购能力;与农民共同建立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组织创新,按照“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以帮助农民提高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能力等相关项目予以扶持。
    (三)促进品牌质量提升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织标准化生产加工,开展产品营销推广,开拓产品国内外市场,树立品牌和打造名牌等相关项目予以扶持。
    (四)促进利益机制完善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原料基地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农民稳定的利益联结方式、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等相关项目予以扶持。
    (五)促进农民普遍受惠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生产基地服务体系,培训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素质,增加原料订单等带动农民增收显著的相关服务性项目予以扶持。
    (六)促进企业加大投入原则。按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要求,集中资金支持大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当年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项目,与市级其他类别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通过财政资金引导,促进企业加大项目投入力度。
    第八条 常州市范围内的各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为我市辖市(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一定额度贷款担保服务的贷款担保公司(中心),可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项目。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项目符合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专项规划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具有显著的项目辐射带动能力;
    (三)企业经工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资产规模在8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有注册品牌,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年实现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2亿元以上;
    (四)企业与农户有稳固的合同契约关系,订单农业实际收购量占农产品合同收购总量的比重在80%以上;通过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种植业带动农户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养殖业100户以上;
    (五)企业须具有一定项目管理水平,有专职财会人员,财务管理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上岗资格,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登记A级以上(含A级),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并具备承担项目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条件、科技开发力量、资金配套能力和良好运行机制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重点扶持。
    对基地的种、养殖产品及其设施,参加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的项目可给予优先立项。
    第十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采用项目定额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一)定额补助项目的立项要求。
    1.用于下述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定额补助:
    (1)为扩大再生产、增加产品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农产品原料基地标准化、设施化、现代化;
    (2)为扩大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而进行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开发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培训指导农民、建设研发中心等;
    (3)为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进行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储藏保鲜、包装运输、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防疫设施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等;
    (4)为扩大市场建设规模,完善市场的服务功能,促进本市名特优农产品销售,发展向外推介的外向型农业;
    (5)其它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要求的项目建设。
    2.定额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市财政补助资金的1:2以上落实自筹资金,所建项目均为当年新(扩)建项目。
    (二)贷款贴息项目立项要求。
    1.为下列项目建设发生的银行贷款可以申报贴息项目:
    (1)对科技含量较高的农产品加工而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档次的技术改造(包括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
    (2)农产品加工设备、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
    (3)畜牧、园艺、水产、蔬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等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4)创办技术科研机构,开展名、优、新品种的引进,先进技术研制、开发;
    (5)通过订单的形式收购本市原料基地的农产品,以及季节性强的农产品收购;
    (6)其它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要求的项目建设。
    2.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半贴息方式,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额度和市下达的贷款贴息资金控制指标,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同一项目单位可同时申报贷款贴息和定额补助项目,但市对同一单位的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内已得到市及市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定额补助项目。
    第十一条 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公司(中心)的贷款担保奖励立项要求,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在年度申报指南中另行通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市农委、财政局每年年初发布年度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项目招标指南,明确当年各地项目申报的控制指标和项目控制数。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工作由各辖市、区农林(业)局、财政局共同进行。
    1.申报程序:
    符合本办法的支持对象根据项目招标指南要求,编报含有项目核心技术、实施路线、建设目标与经费概算等内容的项目书(即《标准文本》),向辖市、区农林(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同级农林(业)、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市下达控制指标1比1.5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汇总,于规定时间前联合上报市农委、财政局。
    2.申报资料:
    (1)各辖市、区农林(业)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的正式申报文件。
    (2)《常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常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常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汇总表》、《常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贷款奖励项目申报汇总表》。
    (3)不同类别项目的附报资料需根据立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包括项目建设地所在辖市(区)的农业产业规划,获得龙头企业称号的证明文件,企业工商登记、收购合同、土地流转协议、贷款合同、银行结息单据、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服务协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基地建设证明、无公害等级以上证书以及其他必要证明。
    3.各辖市、区农林(业)、财政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农委、财政局对投标项目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必要时对有关项目进行论证答辩,形成项目安排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联合行文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定额补助)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下达后,各辖市(区)财政、农林(业)部门要根据市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要求,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格式另行制发),并报市财政局、农委进行审核鉴证。项目合同将作为资金报账和项目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实施,实施内容和经费预算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经立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各辖市(区)农林(业)、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项目全过程控制体系,抓好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招投标、公示、预算审核、政府采购、集中支付、工程监理、造价审计等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辖市(区)要加强对项目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要对项目实施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开展不定期检查,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交流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时间、项目负责人等,并将项目实施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市和辖市(区)农林(业)、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反馈项目执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定额补助)项目扶持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定额补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必须根据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常财农〔2002〕15号)规定,按照合同预算和项目进度进行报账拨付。贷款贴息资金的办理按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1〕l62号)执行。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贷款项目完成情况表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并提供项目的贷款合同和银行结息单原件和复印件,经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核后,由辖市(区)财政办理贴息,同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结息单原件上加盖“已贴息”印章。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认真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园区合计核算办法》(苏财农〔2002〕78号)规定,对(定额补助)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支农项目支出原始凭证管理的通知》(常财农〔2005〕46号)规定,规范项目支出凭证管理,确保项目支出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规范项目的现金支付管理,杜绝大额现金支付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拨付、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禁止挪用、浪费资金等行为。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并进行公开通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实行辖市(区)级初验和市级终验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完成后半个月内进行项目工作总结,建立项目档案,由中介机构进行(定额补助)项目资金审计,并向辖市(区)农林(业)、财政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工作总结应对照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效益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今后发展方向。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项目的原址原貌、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必须拍摄照片和录像,并有说明和配音。必须将项目的规划、项目平面图、实施方案、预决算书、图纸、图片、录像、财会账证、招投标书、合同书、验收报告、审计报告、项目总结等有关资料、文件,整理立卷,建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审计工作由各辖市(区)财政部门组织,经招标、考核等办法挑选2-3家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资金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聘请的审计无效。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执行、基地建设、目标考核、效益分析、资金管理等方面。验收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项目资金安排为依据,对项目现场或实物进行抽查核实,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证和有关技术文件,进行量化指标考核,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各辖市(区)农林(业)、财政部门在接到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的半个月内,完成所有项目的初验工作,并向市农委、财政局上报初验报告,提出书面终验申请。市农委、财政局将组织专家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市级验收。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各辖市(区)农林(业)、财政部门在项目验收的基础上,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于年终前上报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要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效益情况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的考核、评价和分析。
    第三十二条 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项目资金分配制度。市将对各辖市(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指标及有关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项目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实行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政策。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执行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项目单位,市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在下年度项目安排时予以优先立项。
    第三十四条 对没有完成年度项目实施任务,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将停拨和追回财政补助资金,责令整改,同时取消其下年市级项目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20年底截止。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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